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作為一種形式化的制度,是指以軍事采邑為基礎、以騎士服役為表征、以基督教為指導思想、以中小封建主統治為本質的騎士階層所特有的組織制度、法律規范、道德準則、生活習慣等諸多方面的總稱,涉及制度層面的主要包括騎士軍規、騎士法規、騎士禮儀等。
由于騎士制度在西歐文明史中獨特的地位,西歐的騎士制度研究一直未衰。國內關于此項研究的領域已由單純軍事開始向社會生活層面拓展。然而,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騎士制度作為一種形式化的制度,即使在中世紀時代,它也是不成文的,因此,人們耳熟的騎士制度,其具體內涵到底是什么,至今國內尚無專文全面論述(注:關于騎士制度的內涵,涉及騎士教育的有王德林的《試論西歐中世紀的騎士教育》,《河北大學學報》1992年第2期。)。本文擬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從騎士制度成熟時期的騎士軍規、騎士法規、騎士禮儀等有形的制度層面對此做一嘗試。
一、騎士軍規 正如一位西方歷史學家所說:“我們必須記住,騎士制度和它一切的光榮只是那些被公認的、拿起騎士武器的人們的最初簡單制度的擴展?!?注:理查德·巴伯:《騎士與騎士制度》(Richard Barber,The Knight and Chivalry),倫敦1974年版,第49頁。)因此,軍事方面永遠是騎士制度內涵的首要,它包括騎士數額、騎士裝備、軍役種類、作戰規則、服役期限及違約懲罰。
(一)騎士數額 騎士制度初期最直接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封建主的兵源。事實上,在整個中世紀時代,騎士的數量都是很有限的。作戰中騎士數目最多的一次,當屬發生于1346年英法百年戰爭期間的克里塞會戰,著名戰史專家富勒認為:“在中世紀的時代中,從來不曾在一個戰場上,集中過這樣多的騎士”(注:富勒:《西洋世界軍事史》第1卷,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士出版社1981年版,第481頁。)。因此,規定騎士數額也就成為騎士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按照騎士制度的規定,下級封建主為上級封建主服騎士軍役時,騎士數額的提供一般是這樣的:其一,根據各自受封土地面積和價值的大小,確定提供的騎士數額。其二,一般下級封建主只提供規定的騎士數額,而非其屬下的全部騎士(注:馬克yáo@①:《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5頁。)。更多的是只擁有一處騎士采邑的小封建主,他們再無下屬騎士,其本人以一個單獨的騎士身份追隨其上級封建主。
(二)騎士裝備
騎士的裝備涉及裝備種類和裝備承擔。
首先,騎士的裝備種多而價昂。以對于騎士至關重要的戰馬為例,其價格令人咋舌。13世紀末,一匹普通戰馬的價格約為14英鎊。一位名叫格羅德的領主,其扈從們的戰馬平均價格是48英鎊,而格羅德本人的7匹戰馬的價格相當于80匹戰馬。為了保持行軍速度和隨時替換在戰斗中損失的馬匹,騎士的戰馬往往不只是一匹。如12世紀羅伯特伯爵二世的1000名騎士每人有戰馬3匹(注:J.F.沃布茹根:《中世紀西歐的戰爭藝術》(J.F.Verbruggen,The Art of warfare in Western Europe during Middle Ages),阿姆斯特丹1977年版,第26、27頁。)。顯然,對于普通騎士而言,購買、飼養并裝備這樣的戰馬絕非易事。而且還有繁多的其他裝備在等著他:頭盔、胸甲、防護肩及肘部的鐵板、劍、長矛、帳逢,各種餐具如水壺、深底鍋、盤子,以及負載這些物品的動物等。
其次,騎士裝備主要是獨立承擔。騎士應自備裝備,這是基于所謂權利與義務的交換:領主把采邑授予騎士,騎士則給予軍役回報。正如一部日耳曼法典寫道:“采邑就是騎士的報酬”(注:理查德·巴伯:《騎士與騎士制度》,第25頁。)。1181年,在英王亨利二世的軍隊條例中第一條規定:“凡占有一處騎士采邑的,應置備一副鏈甲、一頂頭盔、一面盾牌和一支長矛,每個騎士置備多少鏈甲、頭盔、盾牌和長矛,應以在自己領地內所占有的騎士采邑多少為準”(注:郭守田:《世界通史資料選輯》(中古部分),商務印書館1974年版,第178頁。)??梢?,僅騎士裝備一項就足以在騎士與普通民眾之間構筑起難以逾越的鴻溝。
(三)軍役種類 騎士的軍役劃分,就兵種而言,分騎兵、步兵;就職能而言,分野戰和守衛。騎士主要是服騎兵役,在中世紀時代,騎兵是最具沖擊力的兵種。然而,騎士≠騎兵。騎士是一種頭銜、爵位,一種資格、身份,騎士只是構成了裝甲騎兵的主力。例如,在一名叫海尼特伯爵的軍隊中,并非騎士的裝甲騎兵在史料中被提及了5次,有4次兩者在數量上平分秋色。而一個時期弗蘭德爾伯爵的軍隊中有500名騎士和100名裝甲騎兵(注:J.F.沃布茹根:《中世紀西歐的戰爭藝術》,第25頁。)。一般而言,騎士作為騎兵兵種投入作戰是能被人理解的。然而在現實中,騎士與步兵的聯系是經常的和必要的。有時,他們被任命為指揮主要由步兵構成,偶爾包含一些騎兵的部隊長官。有時,騎士則下馬以步兵方式作戰。這主要是因為或者跳下戰馬加強步兵并鼓勵他們;或者不得不以步兵方式攻擊城堡。1106年,亨利一世和他的扈從們就跳下戰馬與步兵并肩同敵軍作戰;1122年,胖子路易斯五世和他的騎士們徒步攻擊了賴比斯特城堡(注:布瑞福德·B·布魯頓:《中世紀騎士與騎士制度詞典》(Bradford.B.Broughton,Dictionary of Medieval Knighthood and Chivalry),紐約1986年版,第296頁。)。
另外,人們常常以奔突于城堡之間、沖殺于原野之上的形象界定騎士,然而,騎士常常用作守衛部隊。他們主要負責守衛城堡、商站、稅關和橋梁。這種騎士“不是用于野外的服務而是用于活動較少的任務?!?注:湯普遜:《中世紀經濟社會史》下冊,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336頁。)
(四)作戰規則 首先,騎士強調作戰的公平。這種公平體現在作戰雙方數量上、等級上及機會上的平等。騎士誓言中有這樣的規定:“他們決不在超過一對一的情況下進行戰斗,他們要避免一切欺詐和虛假的行為”(注:基佐:《法國文明史》第3卷,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126頁。)。在廝殺中,騎士要攻擊的是有準備的騎士或重裝騎兵,“依照騎士的規律,攻擊步兵對于一個騎士,是有失尊嚴的”(注:富勒:《西洋世界軍事史》第1卷,第477頁。)。然而,現實的冷酷常常使這種“公平”的標榜黯然失色。
其次,在戰術上,“突破無疑是中世紀騎士戰術的主要目標”(注:J.F.沃布茹根:《中世紀西歐的戰爭藝術》,第94頁。)。對陣雙方的騎士們或者肩并肩、戰馬挨著戰馬,盡量保持密集隊形向前;或者單獨、無序地沖殺。由于騎士作戰戰術的單一,騎士往往給人以魯莽的印象。
然而,正面突破并非是唯一的。騎士戰術還特別強調對敵方側翼的攻擊。他們總是盡力防衛自己的側翼而試圖襲擊敵方的側翼或后部。因而,逐漸出現了防護側翼的許多戰術。例如,認真選擇戰役地帶(如以河流湖泊作掩護,確保側翼不受襲擊)、加強隊形的縱深、建立防護側翼的特殊戰斗單位,等等。
隨著戰爭實踐,騎士戰術也發生著緩慢的演進。在百年戰爭中,英國人的戰術更新似乎較快。英軍往往采取諸兵種合成的防御性戰術。在占據有利地形后,除一部分騎士外,大部分騎士下馬,排成方陣抗拒對方的騎兵攻擊,保護弓弩手,使弓弩手在兩翼向前伸出。而法軍騎士部隊更多的是選擇從頭到尾的沖鋒,而每一次沖鋒的秩序都會因英軍弓弩手的“火力”而趨于混亂,結果遭致滅頂之災。
其三,對戰利品及戰俘的處理。在騎士的裝備主要由個人承擔的年代,以敵人丟棄的東西盡快裝備自己是不成文的規矩。但是,聰明的統帥禁止立即收集戰利品,而是采取觀察并進行恰當的追擊,以確保敵人不可能再返回。
對于騎士戰俘,按常規是要被保留的。這主要是出于三點考慮:一是“按照騎士制度的規則,假如騎士面對敵人光榮地表現,騎士的勝或敗就不那么重要了”(注:艾德加·普雷斯蒂奇:《騎士制度》(Edgar Prestage,Chivalry),紐約1928年版,第71頁。)。因此只要英勇地戰斗過,被俘對騎士不是可恥之事。二是騎士大多是有經濟、政治地位者,他們被俘后,釋放的條件是一筆贖金。例如,上級領主被俘,下級騎士有把自己作為人質并交納贖金的義務。三是戰事頻繁、勝負相易,誰能保證下一次被俘的不是自己呢?因此,善待被俘者以贖金為條件釋放之,“這是那個時代的成規,所有不遵守者要受到嚴厲批評”(注:艾德加·普雷斯蒂奇:《騎士制度》,第73頁。)。但是,事實往往要比這糟得多。而對于非騎士的戰俘尤其是步兵戰俘的命運則是悲慘的,因為步兵“無‘綁票’的價值。通常在勝利之后,對于敵人的步兵是一律加以屠殺,……在十四世紀根本上就沒有收容俘虜的集中營”(注:富勒:《西洋世界軍事史》第1卷,第477頁。)。
(五)服役期限及違約懲罰 騎士為上級領主服役的期限一般為40天。一旦戰爭爆發,超期服役的情況時有發生,騎士服役期限則延長為60天,甚至更多。無疑,騎士服役期限的短暫對中世紀的戰爭藝術有極大的限制作用。因為這既不利于騎士部隊的長期整合訓練,也不利于組織長期戰役和進行戰略設計。后來,出現了以錢代役,即盾牌錢?!坝┬卸芘棋X較早,十二世紀時已廣泛采用,……法國、德國,十二、三世紀時各地也都推行盾牌錢制?!?注:馬克yáo@①:《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第106頁。)
騎士若不能履行服役義務,則予以懲罰。這種懲罰有兩種:一是被處以罰金,直至剝奪采邑。二是任何一個騎士都要向其領主或國王宣誓履約,騎士如果違反他的誓言,不僅有損自己的身份,而且對于基督教騎士而言,這將使他冒著喪失靈魂得救的危險。這無疑是一種精神上的懲罰。
二、騎士法規 “中世紀的政治概念是:財產和社會勢力授給人們統治的權利。行政服務和占有土地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土地財產決定了政治”(注:湯普遜:《中世紀經濟社會史》下冊,第329頁。)。因此,領有一處土地并壟斷戰爭藝術的騎士,被納入了土地占有權體系和政府管理體系,騎士的社會角色一身兼三,即:軍人、地主和行政司法人員。而涉及騎士后兩者的權利義務逐漸匯集成法律規范,內化入騎士制度中。
(一)騎士采邑法規 騎士制度的物質基礎是采邑,騎士制度的一切內涵都是以它為基礎展開的。騎士采邑又稱騎士領或騎士封地?!俺袚鸀橐粋€騎士的家庭提供養護費義務的一處采邑就被稱為一個騎士的封地”(注: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69頁。)。按西歐封建法規定,騎士采邑是可以繼承和轉讓的。正如法律是經驗和傳統的產物那樣,這一法規也是長期發展的產物。
最初,采邑以終身為限,不得世襲?!叭欢?,在11、12世紀,軍事形勢和法律形勢都更加有利于騎士階級,因而也更加有利于封臣,因為領主有賴于他們去裝備服兵役的騎士。所以,封臣能夠堅決主張由他的后嗣繼承他在采邑上的利益和權利?!边@種權利是通過一種所謂“被占繼承土地收回之訴”的特殊令狀逐漸推開的(注: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第371頁。)。于是,以長子繼承為主的騎士采邑繼承制確立起來。如12世紀的法學家格蘭維爾說,按照英國的法律,騎士或以軍役為條件領有土地者,應該由長子繼承(注:馬克yáo@①:《西歐封建經濟形態研究》,第114頁。)。
與騎士采邑可以由騎士后嗣繼承相伴隨,騎士采邑也可以轉讓。事實上,正是由于這種采邑的層層轉讓,把騎士納入了封君封臣體系,即在通常的情況下,一名騎士可能既是一名領主,又是一名封臣(注:這種情況不是絕對的,正如基佐在談及法國騎士制度時指出:“只有領主、封地的所有者才能成為騎士,才能有權成為騎士。這在法國南部稍有不同;在那里,公民們往往也是騎士,而騎士并非純粹是封建的。甚至在北方,我們也遇到例外的情況;但它們是騎士制度所反對的例外,而且這種例外甚至引起檢舉、訴訟和法律上的禁止?!币娀簦骸斗▏拿魇贰返?卷,第133、134頁。)。
(二)騎士的行政司法法規 騎士采邑法規的確立在給騎士以經濟力量的同時,也賦予了騎士以政治力量,從而使騎士具有一定的行政司法權。
首先,騎士可主持法庭。這種權利尤其體現在身為領主的騎士身上(我們不能忽視大量存在的無地騎士),因為:“每個領主都有權主持法庭,即有權在法庭訴訟中統轄他的封臣——或統轄他的佃戶而不管他們是否是封臣,這是那時整個西方的一項基本的裁判原則”(注: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第375頁。)。法庭的職責范圍很廣泛,如包括確定為支持一場戰役而應由封臣支付的援助金數額,宣告使用公有地的規定,輕微的犯罪及一定類型的民事訴訟,甚至部分謀殺、搶劫和其他重罪的判決,等等。盡管隨著西歐各國王權的不斷加強,騎士可主持法庭這種情況不斷受到挑戰和壓制,但這一原則一直頑強地存在到中世紀末。
其次,騎士的其他執法。以較為典型的英國騎士為例,騎士的其他執法包括:1、充任陪審團成員,即“4名騎士組成委員會,由其任命其他12名騎士組成巡回裁判的陪審團”(注:布瑞福德·B·布魯頓:《中世紀騎士與騎士制度》,第289頁。)。2、案件調查。如在刑事犯罪案件中任驗尸官,作現場調查和記錄等;在民事訴訟中,調查有爭議的土地、指定遺孀產和嫁妝、以最后同意方式評估轉讓的土地、審計處于監護中的財產的數額,等等。3、疑犯追捕、罪犯看管等,事實上由于英國王權相對強大,繁多的騎士執法義務有時成了一種負擔。西歐大陸地區騎士為王權或上級領主履行其他執法義務方面自由度更大一些。
其三,騎士的上訴權。按封建法的規定,封臣可越過其直屬的領主法庭向該領主的上級法庭提起上訴。12世紀,騎士的這種權利已成為法律。例如,英國騎士通過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獲得了這種權利。法國法學家菲利普·德·博馬努瓦爾根據其對法國博韋縣法律的研究,列舉了騎士上訴的理由:“一個騎士可以對他領主的法院的某個判決向更高一級的領主法院提起上訴:(1)拒絕受理;(2)錯誤的判決;(3)沒有管轄權;(4)認可由伯爵或國王的令狀所授權的上訴;(5)伯爵方面在案件中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比如,當該騎士聲稱他最近被不公正地侵占了自己完全保有的土地時,就是如此”(注: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第377頁。)。盡管騎士上訴權的使用頻率和效果有待商榷,但騎士具有上訴權這一事實對西歐法律傳統的形成無疑起到了建設性作用。
三、騎士禮儀 所謂騎士禮儀,即騎士階層的儀式和禮節。騎士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階層,必然以其特殊的禮儀將自身與其他階層區別開來。尤其是禮儀中的儀式部分,在騎士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由于禮儀是社會觀念的反映,中世紀西歐占主流的思想是基督教,因此在騎士禮儀及騎士觀念中留下了深深的基督教印記。
(一)騎士之子洗禮儀式。 按封建法律傳統,騎士身份是可以繼承的。因此,騎士的兒子尤其是長子,在一出生時就具有了騎士候選人的資格,于是形成了騎士之子初生時的洗禮儀式。該儀式一般分三個過程。
世俗洗浴。騎士之子一出生,立刻在其父親的指揮下對嬰兒進行洗浴,這是出于讓騎士父親回想起很久以前他身為騎士候選人時的誓言。浴畢,嬰兒被以雙手并于身體兩側、雙腿并攏的姿式縛住并包裹,其上覆以華美的長袍。
宗教洗禮。這種洗禮不僅是使嬰兒成為一名基督徒,更重要的是,“當他被從神圣的洗禮盤中抱起時,他不僅成了一名基督徒,而且在其內心深處已成為基督教騎士?!?注:布瑞福德·B·布魯頓:《中世紀騎士與騎士制度》,第297頁。)宗教洗禮之后,舉行包括諸如唱歌、跳舞、宴會、游藝等慶典活動,馬上比武大會也經常為騎士的新生兒召開,參加活動者往往贈給該嬰兒以禮物。
(二)騎士侍童成為騎士侍從儀式 立志成為騎士的少年在14歲時要舉行一種儀式,獲取成為騎士侍從的身份。騎士侍從是有實力的騎士的隨從,無論在戰時還是平時,騎士侍從總要伴于主騎士左右。事實上,按照與主人的親密程度、職責大小,侍從又分為高低不同的等級。其級別分為:貼身侍從、典禮侍從、餐桌侍從、酒會侍從、配膳侍從,等等。
騎士侍童成為騎士侍從的儀式一般是這樣的:少年由其父親領至神父面前,他們每人手中拿著一根神圣的小蠟燭。神父為將由少年單獨擁有的劍和腰帶祈禱、祝福。隨后,為他佩帶上象征騎士侍從身份的劍。
(三)騎士授予儀式 騎士授予儀式是確認騎士身份的儀式。在騎士縱橫的整個中世紀時代,它一直是騎士制度中具有權威性的儀式,成為每一名騎士人生中最重要的時刻。關于騎士授予儀式,已有文較詳談及,在此不再贅述。
需要指出的是,該儀式的舉行時間除了在一些基督教節日、朝圣或貴族家庭中進行重大活動時之外,還有兩種情況:一是在戰役前或激戰后,該種情況在14、15世紀屢見不鮮。例如1337年,英法戰爭即將爆發時,英方在3月11日為20名騎士舉行了授予儀式。二是國王或大封建主在旅途過程中。這種情況的第一次記載發生在1354年9月31日,查爾斯四世授予弗朗西斯為騎士。當時,德皇騎在馬上,用手拍著佛朗西斯的脖子說:“成為一名好騎士,忠于帝國”。然后,兩名查爾斯的隨從貴族為他安上了馬刺(注:理查德·巴伯:《騎士與騎士制度》,第41、42頁。)。
如果說騎士的各種儀式是騎士制度規范化的一部分,那么,騎士禮節則是騎士制度生活化的一部分,這涉及騎士的衣食住行。例如,騎士要穿著整潔,在領主及貴婦面前保持禮數;站時不要抓撓身體或倚靠著柱子;在讓他坐下前不要坐下,騎士侍從不允許與一個騎士共同入座,即使這個騎士是他的父親也不行;用餐時“不能用肉直接去蘸鹽碟里的鹽,不能把鼻涕擦在桌布上,不能用小刀剔牙”;出行時“要高貴莊重地走路,不得向動物投擲樹枝或石塊,不得喚狗咬人,要禮貌待人”;平時“要參加教堂里的宗教活動,要俠媚婦女,要服從主人的命令”(注:約瑟夫·斯瑞:《中世紀詞典》(Jospe.R.Strayer,Dictionary of the Middle Ages),紐約1982年版,第660、661頁。),等等。雖然涉及這方面的史料更加模糊而破碎,但我們仍能從近代以來的西方禮節中窺其一斑。
由此可見,盡管騎士的儀式、禮節有著世俗的成分,但人們更多體驗到的是基督教氣息。宗教性滲透到騎士的生活之中,極大地影響了騎士階層的思想觀念?!耙粋€人如果不是基督徒,沒有接受過洗禮就不能成為騎士”;“沒有信仰,你就不能很好地履行騎士的義務”(注:萊昂·高梯:《騎士制度》(Leon Gautier.Chivalry),紐約1968年版,第10頁。)。因此,宗教熱忱在騎士制度的盛行時期大行其道,騎士被冠以基督教騎士之名。一批騎士之花如一度隸屬于教皇的條頓騎士團、醫院騎士團、圣殿騎士團成為騎士的楷模。
總之,通過對有形的制度層面的梳理,筆者認為,中世紀西歐騎士制度是指以軍事采邑為基礎、以騎士服役為表征、以基督教為指導思想、以中小封建主統治為本質的騎士階層所特有的組織制度、法律規范、道德準則、生活習慣等諸多方面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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